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会计处理,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对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对收到的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应该单独核算,规范会计处理。
二、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
应设“拨入专款-××专项资金”科目和“专款支出-××专项资金”科目。
1、收到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专项资金”科目;
2、使用专项资金时,借记“专款支出-××专项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单位的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设“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方式比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核算。
1、收到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2、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3、形成产品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4、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科目。
5、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按规定需上交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特此规定。
企业无忧网管理办公室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