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6月30日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的通知
(中电联字〔2015〕2号),新的政策为了适应国务院取消工信部对软件产品登记的要求,针对一级、二级、三级以前对于软件产品登记现在调整为:
一级: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二级: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三级: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由此可见,基本申报条件和要求没有过多变化和调整,取消了软件产品登记但是还是保留了第三方软件评测鉴定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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