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一家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鉴于审计署对湖北省国税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认定本公司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要求,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应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基于此,本公司已于6月17日补缴了2008年、2009年所得税税款及其滞纳金。
这家企业主动公告上述事项,让人对其正视不足的勇气感到欣慰。但这家曾经颇有名气的高新企业,一度未能做好高新文章,却委实令人遗憾。他们痛失高新企业的资格,也对其他高新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头上那顶高新的“帽子”,是否已戴得很牢靠?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主攻方向。有数据显示,目前湖北省共有高新技术企业约2800家。今年5月公布的全省394家上市后备企业,高新技术行业的占比高达35%以上。显然,这是一组令人欣喜的数字。
国家2008年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规定,获证企业可享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有效期为3年。由于有诸如此类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便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金字招牌,尤其是拟上市的公司,更是把获得和保持这道耀眼的光环,作为通往创业板、中小板的“敲门砖”。但是,国税总局2009年5月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高新企业在通过认定后的3年内,每年均须保持所有的认定条件,否则就不能享受优惠税率。这等于给高新企业上了一道发条,即高新企业在得到认定后,并不能有松口气的现象,而必须持续性地把这个“帽子”戴稳当、戴牢靠。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要将主业稳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领域范围内,且高新技术主业比例应保持在相当高的水平上,如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的立项、研发费用的核算、知识产权的策划、人员比例的安排等,均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事后被追缴甚至被撤销资格的窘境。
诚愿戴上高新“帽子”的企业,能不断做好高新文章,使自己总能名至实归;也诚愿一时失掉高新“帽子”的企业,能痛定思痛,奋起直追,早日把失去的“帽子”再找回来。